贺兰县纪委
首页 > 廉政要闻 正文

廉政要闻

《中国纪检监察报》丨违规干预司法又收受财物怎样处理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2-24 10:34:04
分享至:

1.jpeg

图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围绕案情进行研讨。马千里 摄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纪国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必须严肃查处。本期案例中,王某某接受他人请托,向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打招呼说情,为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王某某收受请托人财物,违规干预插手案件,致使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错误裁判,其行为构成何罪?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李某某谋利,之后以高价售房的方式收受李某某财物,但李某某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王某某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刘晓荣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干部

  田彦宏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张 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王 华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任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A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2019年11月,在A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苏某某涉刑事案件期间,时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王某某接受苏某某亲属请托,向该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打招呼说情。

  受贿罪。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637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280万元系未遂。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2月,A省纪委监委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8月,经A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A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A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8月,经指定管辖,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被移送A省C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3年9月,C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9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4年12月,A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定性

  嘉宾:田彦宏

  事实:2019年11月,在A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苏某某涉刑事案件期间,时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王某某接受苏某某亲属的请托,向该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打招呼说情,意图帮助苏某某获得从轻处理。经查,该院长未接受王某某的打招呼说情,也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苏某某提供帮助。王某某未收受苏某某及其亲属财物。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15年3月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印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这些行为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此外,《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上述条文的修订完善旨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接受他人请托,通过给审理相关案件的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打招呼说情,意图帮助相关人员获得从轻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另外,根据王某某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王某某未收受苏某某及其亲属财物,苏某某及其亲属也未送给王某某财物,双方主观上未达成行受贿合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行受贿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犯罪。虽然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未接受王某某的打招呼说情,也未帮助苏某某获得从轻处理,但王某某的行为仍超出了正常履职的范畴,属于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应追究其党纪责任。因该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

  受贿后枉法裁判如何认定

  嘉宾:张剑 王华

  事实:2019年,因某冶金公司(项目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某安装公司(项目承包方)将其诉至B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某冶金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并签订《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再进行鉴定。2020年4月,该法院判决某冶金公司支付某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利息等共计400余万元。某冶金公司认为只要能重新鉴定,因部分文书资料灭失,一定能少支付部分款项,遂上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请托时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某协调重新鉴定,以减少支付的款项。王某某则提出其子买房还差一些钱,张某某心领神会,同时也希望王某某在其他案件执行上予以关照,分两次送给王某某共计193万元。王某某遂要求下属违规启动鉴定程序,后经鉴定认为部分工程资料证据灭失,部分工程量数额存疑。在王某某干预和影响下,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件中应当采信的原始证据《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不予采信,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采信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错误裁判,判决某冶金公司仅需支付某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利息等共计300余万元,致使某安装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应予立案。经查,王某某作为B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其收受本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张某某所送财物193万元,要求下属违规启动鉴定程序,后经鉴定认为部分工程资料证据灭失,部分工程量数额存疑。在王某某干预和影响下,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件中应当采信的原始证据《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不予采信,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采信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枉法裁判,造成对方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本起事实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王某某收受张某某贿赂193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某徇私情、私利,干预插手案件,致使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造成对方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较而言,对王某某此行为以受贿罪论处更重,故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准确辨别受贿既未遂形态

  嘉宾:田彦宏 刘晓荣

  事实:2021年,王某某利用担任A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人李某某的请托,为其名下公司在有关执行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下半年,王某某提出将自己的一套房屋高价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考虑到此前王某某提供的帮助,且想要继续寻求王某某帮助,便与王某某商议以68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名下一套房屋,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向李某某实际交付了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某支付王某某400万元购房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约定剩余280万元于2024年6月前付清。后因王某某案发,剩余280万元房款未实际支付。经监察机关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鉴定,王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时,该房屋市场价为390万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李某某实际交付了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表面上看符合普通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特征,但经过抽丝剥茧发现,双方是在以房产交易为幌子行权钱交易之实。从主观方面看,王某某为李某某公司在有关执行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后,提出将自己的一套房屋高价出售给李某某,其“借交易之名收受好处”的意图明确,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王某某与李某某实施了“先谋利后收送好处”的完整交易行为,王某某先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公司在有关执行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并提出通过房产交易形式获取利益;李某某则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并希望继续获得其关照,以68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的一套房屋。经监察机关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鉴定,双方交易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为390万元,远低于双方交易的价格,差额达290万元,明显违背了正常市场交易规则,王某某的行为系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的方式收受李某某财物。综上,王某某此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王某某该起事实的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实际收到的400万元应先扣减其房屋合法价款390万元,超出的10万元才是其实际控制的非法获利,即受贿数额为1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受贿金额为290万元,且均已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受贿金额为290万元,其中10万元既遂,剩余280万元系未遂。我们经综合分析研讨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具体要综合受贿人是否占有、使用财物,或者实际享有财物收益等因素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商议后,以680万元高价向李某某出售房屋,二人达成以房产交易形式进行权钱交易的合意,受贿数额按照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即290万元。李某某在支付其中400万元购房款后,因资金不足与王某某商议并达成一致,剩余280万元于2024年6月前付清。因双方未对该400万元的性质作明确约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在认定时,优先将400万元中的390万元认定为王某某出售房屋的合法价款,剩余的10万元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贿赂款。此外,由于货币系种类物,一般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即谁占有货币,谁就拥有该货币的所有权。对于李某某尚未支付的280万元,虽然二人约定了于2024年6月前付清,但因李某某资金不足,王某某能否获得该笔财物具有明显不确定性,不能认定其已经实际控制了该笔财物。后因王某某案发,李某某未实际支付该280万元,王某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该280万元应认定为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